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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中需要注意的禁用词
2014-04-08 16:16  

一、民族宗教类

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得使用“回回”、“蛮子”、“夷人”等,而应使用“回族”、“彝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哈族”等。

2.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

3.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4.“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

5.穆斯林宰牛羊家禽,只能说“宰”,不能写作“杀”。

6.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7.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使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二、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3.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

4.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5.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6.“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7.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8.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使用。

9.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10.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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