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校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文件精神,依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它不仅关系到学术自身的继承、发展与创新,而且关系到校院整体的精神面貌。
第三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学院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院全体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学术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校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校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检查全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在全校开展学风建设宣传和教育等。
第六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成员要切实带动所在部门履行职能,负责完成职责内的学风建设工作。
(一)教务处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学活动中的教师教风、学生学风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实践教学、毕业综合能力考核的审阅审核;
(二)科研处要把学术规范教育、教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等作为学风建设的主要内容,规范教师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三)学生处要把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作为学风建设的基础,通过开展校园活动、各类专题教育、抓考风考纪,营造良好学习氛围。院团委协助开展相应工作;
(四)人事处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新进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细化教师年度考核;
(五)宣传部要借助各种宣传载体在全校大力宣传学风建设政策、制度及各种先进事迹。
第七条加强教师科研诚信和科研道德教育。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是科研诚信。建立教师的科研诚信档案,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和岗位评定中,全面考察候选人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情况。正确引导教师诚信科研、严谨治学。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科研道德教育。
第八条加强学生科学伦理教育和诚信教育。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习惯为重点,开展科学精神教育、人文精神教育督促学生形成学习的自觉性,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形成勤奋好学、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以自身严谨、求实、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
第九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校院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对师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广泛宣传、充分调动,提倡同行监督、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力。
第十条加强检查和宣传力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学风建设的检查,公开单位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各界媒体大力宣扬优秀团队和人物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崇高品德。
第三章 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在学术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定的有关学术规范;
(二)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原则。在作品中,弓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已有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论、注释时,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特别委托的研究项目,凡是阶段成果和结项(最终)成果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部分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在发表前均应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授权。
(六)研究人员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七)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狗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发表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并须对评价不实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或由校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第十四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对于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因非主观有意导致的错误或不足,或因研究水平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不予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按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由秘书处(科研处)受理举报。科研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科研处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交由校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调查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学术委员会3人,被调查教职工所在部门1人,校院纪委工作人员1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参与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认定构成本办法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两年内在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荣誉称号等申报以及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职务晋升中的相关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认定构成本办法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由校院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校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学术委员会有权向校院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期间,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如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调查、处理时应予以回避。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学术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风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有未尽事宜,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