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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陕教高〔2013〕42号
2015-09-10 1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教改项目”)是指由陕西省教育厅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我省高等学校和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 省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省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此外,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确立一批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作为重点攻关项目。      

第五条 开展省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有关高校要按照一年立项、两年培育、三年实施、四年评定推广的要求,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将作为评选省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  省级教改项目由陕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级教改项目按学校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两年申报一次,省教育厅于申报年的10月份集中受理省级教改项目申报,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及立项工作。      

第八条  申报省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要围绕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2.拟推荐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3.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项目必经学校评审和推荐,学校能提供推荐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种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教改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直属部委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条 省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重点攻关项目可设1名副主持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联合申报的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9人(均不包含主持人)。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级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较高的学术声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申报新一轮教改项目时,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省级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参研省级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在省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主持人和参与人员不能申报或参与新一轮省级教改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省级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省通报、取消立项资格或提请项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发布省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申报,申报人要填写《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按省教育厅当年发布的立项文件中规定的“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3.《立项申报书》经学校评审、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省教育厅。一律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4.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其中,对拟确定为重点攻关的项目,将组织会议答辩。      

5.省教育厅根据专家审核、推荐和会议答辩的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6.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省教育厅审核签署意见后,省教育厅存档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一份存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一份存项目组)。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重点攻关项目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一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学校要在项目结题年的9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单见附件3),待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项目超过2项及以上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减少该校新一轮项目申报数及立项数;延期项目的主持人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校应采取有效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省级教改项目经费的配套和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各高校项目研究任务顺利完成:      

1.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划拨到各省级预算内高校。各预算内高校应按照不低于1:1的标准足额落实配套经费;非预算内高校要按照不低于省教育厅经费拨付标准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对于不予省级教改项目经费配套、或配套标准未达到要求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减少该校新一轮立项申报数和立项数。      

2.各项目学校要保证省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3.省级教改项目结题时可参照学校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省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项目学校组织。项目组须填写《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见附件4)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见附件5),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给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审核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中期报告结束后,学校要对“不通过”的项目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若该项目在省教育厅组织的最终项目验收环节中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减少该学校新一轮项目申报数和立项数;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持人3年内、项目参与人员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教育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方可申请调整。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6),经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研究计划原则上不变,重点项目人员调整不超过2人,一般项目不超过1人。对于调整后的项目,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继续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省教育厅将研究决定是否中止项目研究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学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申报数和立项数。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学校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结题验收报告》,见附件7),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报书》(复印件)、《项目任务书》(盖有省教育厅公章的原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教改项目的结题审核工作。学校应聘请5—7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结题审核专家组,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本校专家不得多于2名。结题审核费用由项目学校自行筹措。教改项目结题审核通过后,项目学校须按照结题验收有关规定,以公函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改项目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重点攻关项目的验收要请项目主持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省教育厅将以正式公文形式统一发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学校申报限额或减少学校立项数量: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学校配套经费不到位、不足额、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4.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教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再另行组织验收。项目主持人要提交《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见附件8),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定。      

第三十条 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成果鉴定申请后,项目学校负责成果鉴定会的组织安排,省教育厅负责根据项目内容遴选鉴定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教学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要进行现场会议进行评议。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攻关/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省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省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9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09年制定的《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

1.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doc
     2.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doc
     3.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延期申请单.doc
     4.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doc
     5.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doc
     6.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doc
     7.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doc
     8.  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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