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少数校外专家和研究人员,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师资队伍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本着“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基层单位和广大教师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院外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中期增补的委员任职超过2年者视为任职1届。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临时性的专题小组,承担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评议、评审或专门研究等工作。专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任职期间连续三次或一年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章程关于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适时补充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及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前,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院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聘任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或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查阅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公开资料、决议文本;
(六)根据院学术委员会职责或者会议即将审议事项的需要,调阅、咨询学院和学院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档案(涉及保密的按照保密制度执行);
(七)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接收基层单位和个人的学术申诉意见,并向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保密: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部门的评价言论;
2.在职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密级文件以及学院、部门和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评审工作中接触到的科研成果、关键技术、知识或者技术专利、商务机密等秘密;
3.未经院学术委员会公布或公示的重要信息,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家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会议上由主任委员提出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根据具体事项的特殊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有限额的事项时,若排列末尾者的赞成票数相等应再次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该回避。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7天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